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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央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9〕192号、教财司函〔2009〕18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教财函〔2013〕55号)等精神,定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0日开展本年度的资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核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各单位使用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家具、低值资产、基本建设设备资产等。

二、核查程序

(一)自查

1.自查内容

各单位请参照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与低值资产明细账,按如下要求进行自查:

(1)账账核对。根据国有资产管处网站下载的设备明细账,与本单位建立的台账进行核对,账账核对。

(2)账实核对。根据本单位设备明细账,以账查实物,账实核对。

(3)设备标签核对。核查本单位设备仪器编码是否粘贴在仪器设备上。

2.自查结果处理要求

(1)有账无物的仪器设备

请填写《有账无物资产登记表》(附件1)和《有账无物低值资产登记表》(附件3);

(2)有物无账的仪器设备

请填写《有物无账资产登记表》(附件2);

(3)填写结果表

各单位根据各类资产核查结果,认真填写《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结果表》(附件4)。

二)抽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人员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核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2013年12月6日~12月25日,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2月28日前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南校区行政楼705室)。

二)抽查阶段

2014年1月3日~1月10日。

四、其它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资产核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核查工作,本次资产核查工作结束后,将向全校通报各单位资产核查工作情况及抽查结果。

(二)下载资料

各单位请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表格区,下载有关附件资料。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琦

联系电话:81891784

附件:1.有账无物资产登记表.doc

2.有物无账资产登记表.doc

3.有账无物低值资产登记表.doc

4.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结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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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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