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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服务学院全体女教职工权益、支持女教职工事业发展以及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为根本工作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努力促进公司“国际知名、国内一流”大学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依法维护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引导、发现和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学校、学院工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与女工会委员。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工会委员民主推荐或提名,学院综合考察,在充分协商与自愿的基础上产生。

第十二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是学院组织成立的群众性团体会员,接受校女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机关参与工会工作的女职工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学院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四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十五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学院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各项工会女职工活动。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各室所办,增强各室所办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学院全体女职工服务。

第十九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学院工会的经费预算。

附件: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第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经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领导研究决定,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正式成立。

主 任:靳亚玲

副主任:赵小燕 解培月

委 员:宫 睿 孙艳玲 李艳辉 朱婧晶 唐 茜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工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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